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调度协调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挥省重点建设项目牵引带动作用,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调度协调、服务保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条款】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协调机制,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确定、调度协调、服务督导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统计、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要素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提高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项目计划分类】 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年度编制,分为建成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预备项目。
建成投产项目是指已开工在建且能在当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在建但在当年内不能建成投产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是指已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能在当年内合法开工建设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对全省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带动性且已启动前期工作,但不能确保在当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基本要求】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从下列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科技创新、重要基础设施、关键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国家安全保障等重大项目;
(二)跨地区的重大项目;
(三)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九条【申报通知】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及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条【申报程序】 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所属项目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报项目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二)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对所属项目审核汇总后,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未申报且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带动性的项目,可以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确定】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要求以及项目投资规模、前期工作准备、用地审批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拟定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征求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拟定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过程中,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调整】 除预备项目之外,当年未建成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申报程序结转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条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按照申报程序增补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确因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无法实施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按照申报程序调出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府性资金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资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义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开工前的各项事项和手续;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四)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义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合同履约。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依法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保障项目实施。
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综合运用现场核查、在线监测、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项目正常建设活动的影响。
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省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调度协调
第十七条【领导挂点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领导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省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调度】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进展月调度制度。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于每月2日前如实报送开工、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竣工等信息。
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所属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展信息审核汇总后,如实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月15日前编制印发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
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实时调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第十九条【项目协调】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层、协同联动的问题协调解决制度。
项目单位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可以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报送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涉及重大问题的,可以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事权及时协调解决所属省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难以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的,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解决。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所属省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不属于本单位事权的,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解决。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报送的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将所属省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交由同级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协调办理。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督导落实】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单位,以及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问题不力、严重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可以通过函告、通报等方式督导落实。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优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容缺受理、并联办理、快速审批、告知承诺等工作机制,及时办理各项工作事项和手续,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可以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县域内无法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支持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可以预留部分林地定额,用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建立协作机制、融资洽谈等形式,帮助协调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土地保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解决征地拆迁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治安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要素保障】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油、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服务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省重点建设项目确有必要穿越、跨越或者并行既有油气、水、电力等管线、管廊以及公路、铁路、轨道、航道等设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在保障既有设施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予以支持办理。
第二十七条【优惠政策】 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职人员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确认、相关信息报送中弄虚作假或者审核把关不严;
(二)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问题不力;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严重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涉及政府投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中弄虚作假;
(二)拒报、虚报、瞒报、篡改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进展信息;
(三)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严重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