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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状态:征集已结束! 征集时间:2025-03-28  至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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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5429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邮政编码33004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 lfyc@jxsf.gov.cn

 

                                      江西省司法厅

                                      2025328

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解释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地震安全性评价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通信管理、电力、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安评范围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评主体责任及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区评主体责任及要求  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审定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区域管理部门及时告知并免费提供给入驻的建设单位使用。

第八条安评从业单位要求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和分析等技术条件;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九条承揽要求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后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前,将承揽项目信息告知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条安评工作及内容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做好现场工作原始记录。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场址地震危险性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具体工作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的工作等级确定。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包括目标区主要断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第十一条安评报告及质量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报告所采用的原始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

第十二条分级审定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建设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定。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区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审定工作要求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制度,建立动态管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与建设单位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所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并进行审定,依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十五日内不能审定的,经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区域管理部门,同时告知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审定通过结果应用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

已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按照经审定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构造背景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相关建设单位或者区域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或者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通过的应当重新评价。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审定信息管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信息管理制度,整理、归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中的数据等资料,并按照保密和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公告审定决定。

第十六条安评现场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勘察、钻探、测试等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的,应当做好现场记录,责令建设单位或者区域管理部门和地震全性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联合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衔接机制,实现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相关的项目信息、审批结果、管理信息的共享。对于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和信用监督机制,定期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发现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告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注册登记地的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第十九条不当履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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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5年04月29日,本规章征求意见稿系统未收到反馈意见。感谢大家对我省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